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与信息学院产教科研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系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激励我系中青年教职工积极申报院级及院级以上产、教、科研项目,带动研究水平的整体提升,推动学院产教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报院级及院级以上产、教、科研项目未获立项但受到较好评价或有良好研究前景,短时间内准备申报并可能获准立项的项目,系部将从中择优优先进行培育,并给予相应培育基金,以支持该项目继续申报院级及院级以上项目。
第三条 系部成立由5-7人组成的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培育基金项目的审议、对已立项的培育基金项目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条 培育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占培育项目总数的20%,每项资助经费为2000元,一般项目占总数的80%,每项资助经费为1000元。培育基金经费一般分两批拨付,首次在培育基金批准一周内拨付经费总额的二分之一 ,其余部分在完成结题报告后拨付。
第五条 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须是我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原则上同一人只能获培育基金资助一次,项目实施时间为1 年。培育基金项目在研究周期内必须积极申报院级及院级以上产教科研项目。
第六条 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与信息学院培育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第七条 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展开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要按原申请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目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提出申请并报系部批准,同时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更换科研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调出我系; 2.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项目工作的; 3. 项目负责人申请更换的。 新的项目负责人选,应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无合适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终止项目。另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实际主持项目的,应由项目组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加人员临时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培育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按时报送系部。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将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对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实施效果不好,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结果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终止、撤消的项目,凡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结题要求写出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研究报告的,系部将追回已支出的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管理与信息学院产教科研培育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管理与信息学院。